重庆首份按日累加环保罚单 紫光化工被罚110万

2015年01月30日 07:10   来源:重庆日报   

  我市开出首份按日累加环保罚单

  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污,被按日累加处罚110万元

  我市开出首份按日累加环保罚单。1月29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位于永川的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化工精细化工分公司),因违法排污且拒不改正,被市环境监察总队处按日累加处罚,共计罚款110万元。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我市执行的首例按日计罚行政处罚。

  去年12月23日,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永川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紫光化工精细化工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规定。12月25日,市环境监察总队向该公司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按日累加处罚。

  今年1月5日,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外排雨水排口及厂区围墙外多处渗漏,渗漏的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已构成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1月7日,市环境监察总队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而该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的规定,市环境监察总队于近日对该公司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记者 陈维灯)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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