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周三春)2015年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期间,大会集中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以人民代表大会形式,审议决定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问题。
就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既能最大程度听取各方意见,也是普法宣传的过程。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权,彰显人民权力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问题,关系民生,涉及面广。做出这样的决定必须慎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代表腾鑫耀这样评价,由省人大制定出台相关决定的原因。
“人大四项权力是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腾鑫耀表示。重大事项经过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这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重要体现之一。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
腾鑫耀同时解释,“决定不同于法规,主要起号召引领性作用。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提出原则和目标等。但是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罗吉看来,该决定也是对农业环保问题方面的重要补充。之所以出台决定而不是法规,是因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问题在湖北刚刚起步,具体推进方案将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分层制定实施和推进。”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四方拟稿百次修改 科学出台决定
重大决定出台,也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作制度来进行的,省人大常委会经济法规处处长付正中指出。
据介绍,2014年5月22日以来,省人大领导针对湖北部分地区和周边外省秸秆焚烧造成大气污染现象,先后多次批示。省人大法规工作室牵头开展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情况资料收集,文件起草。
制定细则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在松滋、钟祥、远安等地开展了广泛调研;赴江苏、安徽等省学习了外地的经验和做法;并组织法律、经济、环保等方面专家就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评估。
10月,省人大委托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及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四家单位分别起草决定草案代拟稿。
2014年11月、2015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决定草案印发省内各级人大和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湖北日报、省人大网站等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前后易稿不下二十余次,收集有效修改意见达到4、500条。”付正中表示。这才最终形成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草案)》。
代表大会审议更彰显全民意志
“一般决定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即通过,此次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决定最终在大会上接受审议并表决。” 付正中表示,也是我省近些年来,首次就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付正中介绍,每一次重大决定的出台,首先关乎6000万湖北人民的切身利益,公众广泛参与建议,通过代表大会审议,能体现其民主性;其次全体人大代表审议表决,广泛参与有助于提高人大决策的科学性和立法质量;最后,让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碰撞与交流,让立法过程也成为普法宣传的过程,有助于促进今后政策的实施。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正是这样一步步,最终走上“两会期间”人大代表的案头。2月1日,湖北省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闭幕。闭幕大会上,该决定经全体人大代表表决通过,正式施行。
附:那些著名的决定
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许多国家大政方针,都是由人大审议决定的。
恢复国歌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庄严通过现行宪法的同时,通过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告台湾同胞书 1978年12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1979年1月1日正式发表。
重大行政区划调整 增设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取消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通常先由国务院提出方案,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批准。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重庆直辖市……就是这样“诞生”的。
兴建三峡工程 在1992年4月3日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加入世贸组织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出台的部分决定:
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绿色发展的决定;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