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前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从今日起施行。
中、高考前15日内
禁止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对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环保部门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统筹、城市功能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提出环境噪声污染技术目标。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提出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和城市公共设施的噪声控制要求。
在公众活动噪声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21时至次日7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有关部门应公布
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在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固定设备的使用及污染防治情况。
环境保护、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网络,逐步在商业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和声环境质量报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标志牌,公布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环保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程序,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记者 拓玲)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