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建设替代水源

2015年02月03日 14:03   来源:西安晚报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可能对供水水源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即日起至25日,《陕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可能对供水水源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承压水作为饮用水源或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严格限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已经开发的,应当建设替代水源,制定削减开采计划,逐步封闭取水工程。

  《意见稿》明确了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划定区域。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发生严重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区、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等为禁采区。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

  地下水超采区、一般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等属于限采区。限采区内,应逐年削减地下水开采量,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25日前,您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官网查看《意见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邮件至zhoumujun@163.com或发传真至87294498,还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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