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民警向嫌疑人索贿遭举报 自首后获缓刑

2015年02月04日 07:45   来源:京华时报   裴晓兰

  派出所民警陈某在承办杨某涉嫌诈骗的案件时,收受杨某的一部手机、一枚金戒指、价值9000元的购物卡,还索要杨某的信用卡及密码消费了9300余元,受贿金额总计2.5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发

  看守所内嫌犯举报民警

  2013年11月22日下午,男子杨某因收钱给别人办户口没办成,和对方一起到了派出所解决问题,当时负责此事的是1989年出生的年轻民警陈某。此后不久,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被带到看守所后,杨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自己的管教民警反映,称办理自己案件的民警陈某在办案期间曾收受其财物。

  杨某说,2013年11月22日在派出所内,民警陈某告诉他至少要退100万元,对方才同意了结此事。此后,陈某还让他把身上的个人物品拿出来,并将他的皮带、黑色大屏幕手机、信用卡、手表等物品都收了起来,只给他留下了一部手机联系家人。

  杨某说,当天晚上,陈某提出让他给买10条烟,他赶紧打电话让妻子送来。

  次日,陈某说烟不好,让他重新买并办9000元购物卡,杨某也让妻子照办。其间,陈某还说杨某的手机和戒指不错,杨某将两物品交给陈某。

  杨某说,23日晚,陈某又拿走他的信用卡。“陈警官问我他可以用吗,我说可以,告诉了他密码。24日凌晨,陈警官说要送我进看守所,他告诉我从卡里取了500元,给我买了看守所里用的衣服,包括棉袄、鞋子等。”不过,据杨某的儿子说,父亲在看守所期间,放在家里的手机接连收到信用卡消费短信提醒,数额好几千元,他于当天将该张信用卡挂失。

  >>获刑

  自首退赃民警被判缓刑

  2014年1月13日,管教民警向公安分局纪委反映此事,上级纪委随即对此展开调查。次日,陈某在派出所领导陪同下到分局纪委说明自己的违纪事实。2014年1月15日至21日,分局对陈某禁闭审查。后经与丰台检察院反贪局沟通,于同年1月22日将涉嫌受贿罪的陈某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将其取保候审。

  丰台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至23日间,身为派出所民警的陈某,利用负责承办杨某涉嫌诈骗案件的职务便利,收受杨某给予的一部价值2870元的三星手机、一枚价值4309元的金戒指,以及9张价值共计9000元的商场购物卡,为杨某谋取利益。陈某还索要杨某本人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及密码。2013年12月,陈某多次使用该张信用卡购物消费,消费金额共计9342元。

  陈某在受审时认罪。他在供述时,承认收了杨某托人送的价值9000元的购物卡、8条香烟、手机及戒指。对于信用卡,陈某承认是自己主动问的杨某密码,并问杨某他可以用吗。杨某说可以,他就用此卡在良乡和西单的商场消费了9000多元,并用该卡给杨某买了500元的生活用品。

  按照规定,涉案物品应办理扣押手续,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物品应当发还当事人。但杨某的个人物品没有任何手续,只是在询问室的登记本上由保安代为登记了一下。除了被他自己留下的手机、戒指等物,杨某的衣服、手表、皮带等物品,他通过别人转交给了杨某的家人。

  丰台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2.5万余元。陈某具有索贿情节,对其索贿部分从重处罚。鉴于陈某是自首,并主动退缴赃款、赃物,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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