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域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海域使用权可转让继承

2015年02月05日 11:42   来源:深圳晚报   

  1月19日,《深圳市海域管理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息刊出后,引起市民广泛关注。记者2月4日从深圳市规土委获悉,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也具有流转性。基于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原则性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审批以及招标、拍卖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同时明确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继承,初步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制度。

  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

  为保护海域,《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在深圳市管辖海域内实施填海造地,只有非营利性的交通、能源、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属于行政划拨范围的项目用海,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海洋产业项目用海才可进行填海。

  在海域使用权审批方面,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条例》中明确,今后由深圳市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如果同一海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相关海域使用权。

  建海域使用“直通车”制度

  由于海上构筑物的规划、设计、施工审批、竣工验收以及日常监管等方面缺失相应的制度规范,实践中海上构筑物的建设施工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尚无据可循,办理初始登记所需的相关建设审批或竣工证明文件等无从出具,直接导致海上构筑物设立登记无法办理。在不增加行政许可事项的前提下,《条例》建立了海域使用“直通车”制度。一方面规定,海洋工程建设涉及规划、建设、消防、港口、民防等审批、监督、验收手续的,可凭海域使用审批文件直接办理;另一方面,海洋工程项目的用海人应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这些文件也是海上构筑物规划验收的依据。

  私设管道排污最高罚20万

  《条例》重点对陆源污染的防治措施进行完善,明确环保部门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前应征求海洋部门意见;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入海河流的监测,确保入海断面水质符合海洋环保标准,而海洋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入海河口、排污口的监测;对于环保部门征缴的排污费应安排30%的比例用于海洋生态保护及海洋环境的综合整治。同时,《条例》建立了海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要求重点入海排污企业以及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的海上作业单位应对所占用海域及其周边海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应按要求向海洋主管部门提交海洋环境监测报告。此外,《条例》还规定,私设管道或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深圳海域倾倒废弃物,违者也将处20万元罚款。(记者 刘万专)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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