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女友过年"合同无效 律师提醒不要尝试

2015年02月06日 10:15   来源:深圳商报   

  “本人男,回家过年见爸妈,诚租女友,一天800元。”临近春节,租女/男友回家过年的信息频频出现在各种网络论坛。近日,记者采访法律专家,律师告诉记者,“租女/男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希望市民不要尝试此种做法。

  “租女友”躲避频繁相亲

  在龙岗上班的洪先生最近也贴出“求租女友”启示。据其求租启示,洪先生今年已超过30岁,回家过年必被父母唠叨婚事。今年,他决定租个“女友”回家过年,为此,他愿意支付每天500元的费用。

  这种招租信息并不少见。近期,在各个年轻人聚集的网络论坛,各种“租女/男友回家过年”的信息再次经常出现。

  不少租女/男友回家过年的网友表示,因为实在无法承受老家父母的“逼婚”,避免假期成为“相亲年”,所以宁愿“租友回家”应付亲友,得以过个“耳根清净”的年。此外,也有网友因为“假期空闲”发出“诚信出租自己”的广告。

  记者留意到,还有一些婚介交友网站在此期间也应市场需求推出了相关的“租友”服务。

  “女/男友”按价目表行事?

  近日,记者以应征者身份咨询招租网友获知,符合要求的应征者接下工作后,必须和招租者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还要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回家”前的“演练”。有的合同将“深情凝望”、“热情相拥”,“身体接触不超过10秒”等看似玩笑的内容也列入到合同条款之中。

  而收费也根据“互动事项”而不同。记者浏览网上各种“招租男/女友”广告发现,一般情况下,“女/男友”是按日薪计费,价格在200元/日~800元/日之间。根据“租赁”方式的不同,双方还协商出不同的价目表,如亲吻50元,拥抱100元,同床共眠200元,举办假婚礼1000元等。

  但有人在“租赁条件”中提出“处女”要求。有网友评价,此种“租女/男友”的方式让原本只是想回家过年“应付父母”的初衷变味。

  法律问题不容小视

  去年租了女友回家过年的小贺(化名)告诉记者,老家有习俗,亲友们会赠送一些见面礼给“女友”。因为没有协商好,去年,他租的“女友”就拿了“见面礼”后拒不归还给小贺,双方闹得不开心。

  “因租友惹的麻烦确实不少。”近日,广东省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俞仕华告诉记者,虽然双方会签订合同,“租女/男友”的合同看似是租赁合同,但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租赁合同的租赁对象只能是物,人身不能作为租赁物,且从合同条款上看,该合同违背社会道德,所以这种“租女/男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律法保护。

  俞仕华说,双方很容易起纠纷,有的因地方习俗被“卷走”了巨额的“见面礼金”对簿公堂,有的男女双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性关系而纠缠不清,有的则在租赁期间发生“强奸”案件。俞仕华提醒,为防止发生任何经济、身体上的伤害,市民还是不要轻易尝试“租个女/男友回家过年。”(记者 郑健阳 实习生 陈淑阳)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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