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解读 补偿金高出2倍

2015年02月08日 15:45   来源:人民网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对闽江、九龙江、敖江三条流域实行生态补偿办法。三个流域共可筹集生态补偿金不少于10亿元,相比以往每年约3亿元的整治专项资金,增加了2倍多。

  按照《办法》规定的资金筹集和分配办法,据测算,约70%的资金将分配到流域上游的南平、三明、龙岩地区。三个流域之间所获补偿总体均衡,各市、县获得生态补偿采用“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的制度设计原则。对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县每次扣减该市、县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的20%。

  福建省级政府每年支持安排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3.1亿元,比原先提高了1.5倍。具体自2015年起,每年由福建省财政厅安排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预算支出2.2亿元用作流域生态补偿金;由福建省发改委安排的省级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福建省库区移民局安排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3000万元,福建省水利厅安排的省级新调整征收的水资源费新增部分2000万元用于流域生态补偿。

  《办法》明确流域范围内的市、县财政均按照规定比例、标准筹措生态补偿金,主要包括两块,一是流域下游市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他市县三类区域分别按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不同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补偿金。

  具体筹资比例是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4‰比例上解流域生态补偿金,纳入补偿范围的14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2‰比例上解,其他22个市、县均按3‰比例上解。

  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政府每年以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为依据计算筹集流域生态补偿金。

  具体筹资标准是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0.03元/立方米计算,其他市、县均按0.015元/立方米计算。同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对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市供水部分,按0.1元/立方米向厦门市征收水资源费。(谢曦)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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