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3月起施行消防新规 高楼需配救生缓降器

2015年02月10日 10:14   来源:青岛晚报   

 

 

  近日《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台,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新建高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逃生辅助装置。记者从消防部门了解到,目前山东省青岛市已经建成高层建筑有3314幢,其中有65幢超过百米高,但仅有部分高层建筑内部架设有逃生设备。

  新规 高层建筑应配逃生装置

  《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规定》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两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当设置可以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处罚 违规单位最高可罚三万

  《规定》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应急装置;设计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未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组织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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