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临产,去淮南一家医院生孩子。手术期间,妇产科医生马某某指导没有资质的护士费某某为孕妇接生,致使婴儿出现重度窒息,造成了脑瘫。为此,法院判处医生和护士构成了医疗事故罪,但鉴于两人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故免于刑事处罚。
马某某是淮南某医院妇产科医生,费某某是护士。 2013年1月9日,刘某的妻子张某到该院妇产科分娩。在马某某的指导下,费某某和另一医护人员杨某三人共同为张某接生。费某某没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资质,马某某仍指导费某某进行操作,致使新生儿重度窒息,造成新生儿颅脑损伤、脑瘫的严重后果。后经安徽省医学会《皖医鉴字(2013)15号》鉴定:该病例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2013年9月26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主持调解,医院和刘某夫妇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共计赔偿各项损失116万元,刘某夫妇对马某某、费某某表示谅解。
日前,法院判处马某某和费某某犯医疗事故罪。鉴于已经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马某某和费某某在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故对二人免于刑事处罚。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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