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日前正式公布。 其中提到, 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留出10年过渡期, 其间退休将确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据了解, 国务院层面的改革意见发布后, 山东是全国范围内首个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省份。
●改革适用于哪些人?
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山东明确,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将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 此外, 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 将继续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保障养老保险权益。
●养老保险基金咋筹?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根据改革方案,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我省规定: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个人缴费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和低于60%的, 分别按300%和60%确定。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统一计息。在缴费基数方面, 我省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 津贴补贴、 绩效工资等项目,均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 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我省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 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另外, 为了避免机关事业单位 “吃” 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 我省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 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 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款专用。 ”
● “中人” 如何过渡?
自改革之日起设10年过渡期。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 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为了实现增量改革, 实现平稳过渡, 山东的改革方案坚持了 “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 中人逐步过渡办法” 的原则。改革前已经退休的 “老人” , 原待遇不变, 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其中, 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 经审核确认后, 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项目, 仍从原渠道列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 “新人” , 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 “多缴多得” , 缴费越多, 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参加工作、 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 是此次改革的难点。 我省规定, 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确定为 “视同缴费年限” ,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 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 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我省规定, 为更好保持 “中人” 待遇平稳过渡, 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 按老办法补齐;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 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去了新单位咋办?
转移前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此次改革也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时,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了规定。改革后,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
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两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 这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之间的有序流动。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 (指设区的市, 含省直) 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 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 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据了解, 无论哪种转移, 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 这就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人员正常流动, 打开了 “通道” 。
●职业年金咋建?
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比例缴。我省改革方案还明确了, 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 下一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上世纪90年代, 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这种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在实践中,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一大特点是, 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 (不包括已退休人员) 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退休时, 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名词解释
养老保障“双轨制”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如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跨地区关系转移接续困难,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差距过大等,因此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