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审议新土改方案 委员称宅基地审批放权过度

2015年02月26日 16:11   来源:人民网   

  昨天下午,《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多数委员同意该草案的主要内容,但也有不少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草案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的方向是有条件地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下放部分宅基地审批权限,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现有法律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采用更灵活的安置措施。

  该制度改革是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草案写明,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委员意见:如何判断“改革可行”?应有更明确标准

  改革整体时限不足3年,这一点吸引了许多委员的关注。杨卫委员和列席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龙都提出,在这3年内出让的土地,如果到期决定恢复原有法律,不允许出让,应当如何处理——是尊重在这两三年已经签署的出让合同,还是逆转?这涉及到试点期间土地出让投资方权益的保护问题,应该从法律上予以考虑,并作出具体的说明。

  姚胜委员则指出,对改革试点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补充说明,如何定义“实践证明可行”或者“实践证明不宜调整”,本身也应当有一个判断标准,这样,委员才能在3年后依据具体指标来判断改革究竟成功与否。

  郎胜、吴晓灵、廖晓军等委员则提议,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和把握改革成效的角度,应当在改革中期就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时间不晚于2017年上半年。

  委员意见:宅基地审批权限不宜过度下放

  草案提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不止一位委员提出,宅基地审批权下放一条还可再斟酌。

  闫小培委员说,他个人不主张下放批地权,原因是过去经济高速发展时一度将批地权下放至乡镇,导致大量批地,出现“村村点火、户户冒烟” 的粗放式土地利用状况,后来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经过多年的努力,逐渐上收批地权到计划单列市和省里,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土地滥用。

  “国土资源部是否可以解释一下,现在为什么要把批地权放下去?” 闫小培委员询问,“实际上在乡镇一级,专业技术力量是比较薄弱的,要他们来做审批,技术力量是不够的。再有,虽然我们强调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实际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比较粗的。由于这两个原因,这个权力下放以后,很难保证改革要达到的目标不走样。如果仅仅是为了加快审批速度,建议不做调整。”

  朱静芝委员同样反对将审批权下放至乡一级,“关键一是技术人员不足,二是政策水平不高,三是随意性太大,四是优亲厚友管都管不住。”买买提明?牙生委员则提议,将两种情况统一起来,集中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进一步强化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监督作用。

  委员意见:建议将监督机关从国土资源部改为国务院

  不少委员提出,对于草案中“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一句,考虑到法律授权的规范主体、协调各方面工作的层次等原因,应当改为由国务院负责整体领导。

  丛斌委员提出,该草案如通过,国务院应出台33个县区怎么落实三项法律修改内容的实施细则,出台具体措施。严以新委员则进一步表示,草案内容相对简单,说明文件中的保障措施和细则,都应该在和人大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尤其是关于第9页修改保障农民最低收入水平的问题,需要把好关。

  沈春耀、冯淑萍等委员表示,现在的草案从措辞、结构等方面还有一些不清晰、不明确的问题,例如包括底线原则在内的部分重要内容在草案正文中并未体现,“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属性究竟由谁、如何确认也不清晰,为了不给后面的实行带来问题,这些都应当在现阶段解决。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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