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开放日上,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就媒体关心的呼格吉勒图案追责问题作出回应:“呼格案”再审后,自治区成立了案件追责工作小组,对原办案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定会依法严肃处理。
遗憾的是,对于公众比较关注的追责范围以及具体情况,他没有透露。
胡毅峰还谈到对“呼格案”再审和纠错的四点教训和意义:
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起生动司法实践案例。该案是全国第一例公开宣告纠正的已经执行死刑的错案(实际并非第一例,此前已有湖南滕兴善错案在滕被执行死刑多年后公开平反)。该案再审,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一个标志性司法实践,是我们在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案例。
二是政法机关依法纠错的一个典型案例。内蒙古政法机关本着对法律、事实、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对“呼格案”的再审工作依法做了大量复查,依法作出改判无罪,并落实国家赔偿,启动了错案的责任追究。这是司法机关完善冤假错案纠正程序的一个重要案例,势必使所有执法者更加严于律己,使国内类似案件昭雪有例可援。
三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一部现实教材。该案再审过程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媒体和专家对这一事件的广泛讨论和深入解读,使广大群众接受了一次很好的、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教育。
四是政法机关改善工作的一次良好契机。全区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整改,深刻反思案件的教训,牢固树立保障人权,捍卫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把依法办案体现在执法司法全过程。
三位法律界委员谈“呼格案”—
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回应“呼格案”追责问题之前,在全国政协全国总工会界别,三位法律界委员,就如何避免“呼格案”的再发生,接受了新文化特派北京记者的专访。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
建议尽快制定
证据规则
接受新文化特派北京记者采访之前,段祺华委员先解析了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案件是怎么被判无罪的?就是他要求侦查的警察出庭作证。法庭上辩方律师问这位警察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警察查案守则上规定,调查案件要有两个以上的侦探,为什么天黑后,你同事在房间里喝酒的时候,你一个人跑到院子里,找到了血手套,你是不是违反了警察查案守则?第二个问题是:你以前是否曾骂别人黑鬼,有过种族歧视?这两项成立之后,警方的证据就全部推翻。”段祺华说,如果要用同样的证据规则,来要求我们的公安机关,那么平反的冤假错案就会更多。
段祺华介绍,去年最高法在听取代表委员们的意见时,他就表示过,最高法的司法改革计划里,有个意见是以庭审为中心。过去不是以庭审为中心,而是内部决定的,庭审为中心要以证据为基础。但我们国家没有证据法,按照人大的立法计划,短期内也没有证据法的立法计划。“我建议最高法尽快制定一个证据规则,这些冤假错案,我们制度上的规定是有的,但是我们具体的证据规则没有。我们现在说疑罪从无,对于刑事犯罪案件,你的举证责任要尽到,要排除一切怀疑。”
段祺华表示,追究刑事犯罪的时候,是政府和国家去追究,如果政府和国家搞错了,那么这个罪行就比个人犯罪严重一百倍。“过去这些冤假错案,就错在没有严格执行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所有的冤假错案就是证人不出庭,比如说我们过去从来没有公安出庭的案件。”
“如果不出台详细的证据规则,案件不是法治,是人治的。当领导说我们要严重打击,从重从快,就会再出现一批冤假错案。如果明天领导说要公平正义,我们就会跟着说很多案件都是错的。那么这样下来,司法的公正性到哪里去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全社会都要强化
无罪推定意识
“‘呼格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冤案背后,左右司法进程的是什么?就是有罪推定!”在接受新文化特派北京记者采访时,朱征夫说。
其实在几年之前,复查“呼格案”的呼声就很高,为什么一直拖到去年?朱征夫觉得,表面上是因为制造冤案的人,成为复查和纠正的阻力,但最重要的是全社会缺少无罪推定意识,都是在搞有罪推定。“比如公安机关把人抓了以后,就要他承认,不承认就要打。强迫当事人承认自己有罪,这本身就是有罪推定。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是无辜的,检察官、法官没有从这个角度来看当时的案子。”
强化无罪推定意识要如何着手呢?朱征夫表示,主要有三方面,一方面是媒体的宣传,一方面是司法机关从细节开始入手。“比如嫌疑人出庭,很多都是穿着囚服,甚至戴着戒具。这些都让当事人觉得,自己跟其他人已经不同了。”第三方面就是,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多发挥律师的作用。“我们要防范冤案,全社会都要强化无罪推定的意识,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施法机关,施法机关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全社会都要有责任。”
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朱征夫认为,其中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是亮点。“这样法院在进行裁判的时候,受到的外部压力会小一些,这样冤假错案出现得也能少一些。”朱征夫说。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
一定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2014年两会,施杰委员就曾提交过《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建议》,并且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审委会制度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已经异化了,变成了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挡箭牌,领导干预司法,就给院长打个招呼,然后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来左右结果。反过来法官也会觉得,既然你夹带公活,我也可以夹带私活,所以审判委员会也成为个别法官枉法裁判,办关系案、金钱案的遮羞布。”昨日上午,施杰接受新文化特派北京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一种特有的司法审判运行体制,通过承办法官的书面汇报来对案件进行裁决。其设计初衷是防止法官权力滥用,其核心思想是“集体智慧大于个人智慧”。
施杰认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目前有四种弊端,一是审判委员会主要根据承办法官的口头或者书面汇报作出裁决,并未直接参与庭审;二是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很大程度上受到“领导意志”的左右,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三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具有随意性,所谓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个宽泛的概念;四是基于审判委员会自身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特性,不排除某些法官在办理个案中逃避责任、以此作为“挡箭牌”的可能性。
“要想让‘呼格案’之类的冤假错案不发生或少发生,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一定要改革的。”采访的最后,施杰听说内蒙古代表团当天开放的消息后,对新文化特派北京记者说:“帮我问问追责什么时候能有结果。”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