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连城一男子“贼”心不改,三次入狱在监狱度过20年,刑满释放后却又干起了老本行。连城县人民法院3月9日披露,该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张某,1974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自1992年开始,张某因多次盗窃被处罚,其中因盗窃被判刑三次,总刑期达二十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在2013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窜至连城县莲峰镇运输公司修理厂内将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
同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窜至连城县朋口镇朋口村将傅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50元。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被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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