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女士以其预购房屋构造与宣传资料内容不一致为由,将北京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与宣传资料上一致的房屋。
孟女士起诉称,2014年12月21日,经摇号,她获得购买被告在丰台区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的资格,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选房。在看过公司提供的客户手册中的项目资料公示内容之后,她选择了此项目中1号楼1单元111号商品房,并于当天支付了定金10万元。12月27日,她向公司支付房款487880元。随后,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却发现合同附件中房屋户型图与其据以选房的客户手册中的项目资料不一致,少了一扇窗。她当时就提起了异议,要求公司调房。公司承认合同中房屋户型图与公示材料不符,缺一扇窗是由于原设计窗户位置前是地下车库的入口,为避免噪音,该房间改成无窗。12月31日,经过多次沟通,她按公司要求提出书面调房申请。之后,她屡次找到公司商议此事时,均以公司推诿告终。
孟女士认为,签订合同之前,公司并未告知其涉诉房屋内此窗户外为地下车库的入口,且公司在未告知的前提下,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且,令她非常气愤的是,公司的行为具有恶意——其明明故意做出上述行为,却不提醒客户,而是妄图糊弄过去。若不是她自己发现,购房合同就这样签订了。
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曾祥素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