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在全省率先出台《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以行政约谈督促强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严防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办法》规定,13种环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将被约谈,包括:出台与国家、省和市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文件、规定的;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行政区域内或流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污染的;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的;大量重污染小企业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被取缔的非法企业连续反弹的;行政区域内人为干预或严重伪造污染源监控、监测数据的;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连续三个月在全省排名后三位或全年排名后三位,连续三个月全市排名倒数第一或全年排名倒数第一等。
《办法》规定的约谈,是该市环保部门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等相关基层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由邯郸市环保局单独实施,也可邀请市委组织部、监察部、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联合实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外公布约谈相关信息并可邀请媒体及公众代表列席,约谈事项落实情况将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