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拒不避让救护车阻碍通行将处以行政处罚

2015年03月12日 07:2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刘洋

  本报讯(记者 刘洋)为进一步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近日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目前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满足率仅为84%,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为尽快使急救呼叫满足率达到95%以上,草案就恶意拨打院前急救电话、拒不避让救护车通行、医院拒接急救车辆送来的患者等急救服务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恶意拨打院前急救电话 将被处以行政处罚

  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恶意拨打骚扰电话成为困扰急救人员的主要问题之一。据了解,在北京急救中心调度指挥室,每天超过三分之二的电话为骚扰电话,系统每天需要过滤掉四五千个无声或恶意电话。对此,草案第九条明确要求,居民不得恶意拨打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拨打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应当说明患者基本信息及位置、病情、联系方式。

  对于在不属于急救医疗服务情形下,故意拨打、骚扰和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号码和线路的,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以急救医疗服务名义实施招摇撞骗的及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草案明确,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拒接院前急救送至患者 最高将处十万罚款

  “院前急救经常陷入这样的尴尬境地,我们把突发急病、没有家人陪伴的病人转着圈送到几家医院,得到的答复却无一例外都是没有急救床位,拒绝接收。”一位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为解决这样的困境,此次立法草案中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并与接诊医疗机构共同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畅通急救绿色通道,实现信息互通,做好交接工作。

  草案明确,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如医疗机构不服从指挥调度、拒绝抢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送至的患者,或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低保人员急救医疗费用将由民政提供救助

  为进一步解决经济困难群体因难以支付院前急救费用,而无法得到及时抢救的问题,草案明确,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救助人员,因急救医疗服务产生的急救医疗服务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本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同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本市统一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同时,草案提出,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服务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制定。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保障救护车道路通行权

  今年2月23日,四川雅西高速公路发生车祸,由于私家车占用应急通道,运送伤员的救护车被堵在路上,救护车上的医生多次喊话,恳请沿途车辆让出应急通道。针对此种情况,草案明确,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行为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

  同时,草案也对救护车使用提出要求,急救车辆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活动。如使用救护车或者假冒救护车名义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以外其他运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草案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道路通行法规相关规定,保障正在执行任务救护车的道路通行权,并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共同建立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所掌握的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的救护车的有关信息。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给予保障,加强假冒救护车运营活动查处管理工作。

  本市将建医疗救护员制度解决急救人手不足

  在急救呼叫满足率偏低的现状背后,隐藏着因医生流失严重、人手不足带来的无奈。为解决这一困境,草案提出,本市将建立医疗救护员制度。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具体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将由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同时,为进一步扩充人手,考虑到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受到其执业类别和所注册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限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草案特别要求,如临床类别急救医学专业医师范围外的执业医师,有意愿到急救中心或急救站执业的,可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一年或者专业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责任编辑:宋雅静)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