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宋女士乘公交车时被车门夹伤,事后获得公交公司1.7万余元赔偿。认为赔偿不够弥补损失,她又起诉。近日,密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再赔偿宋女士900余元。
2014年7月2日9时许,在密云县十里堡镇靳各寨村内,宋女士上公交车时被车门夹伤。被送往密云县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交通队认定,公交公司的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住院期间,宋女士自行支付了医疗费1.3万余元,公交公司为宋女士支付医疗费1291元、护理费2400元、并给付宋女士1.38万元现金。宋女士认为,上述赔偿款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遂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医药费等各项赔偿1.7万余元。
法院经过计算,判决公交公司除已支付给宋女士的赔偿外,再赔偿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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