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车辆,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东南快报记者昨日获悉,日前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交通执法费用收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
《指导意见》对公安交通执法中的“拖移车辆费用”“扣留、扣押车辆的保管费用”“检测、检验、鉴定费用”进行了规范。
哪些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哪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针对市民关心的焦点问题,省公安厅的有关人士进行了解读。
焦点1
拖车费由谁承担怎么界定?
执法机关承担拖车费有四种情形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
发生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当事人承担拖车费有两种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或者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执法机关不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的。
解读
省公安厅有关人士表示,执法机关承担的拖移车辆费用是指执法机关将被扣留车辆从违法行为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所产生的费用。事故车辆的施救费、事故现场的清障费由当事人承担。而当事人承担的拖移车辆费用是指执法机关将车辆从故障地点、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或者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产生的费用。
据介绍,执法机关委托拖移车辆的组织、机构,应当有法定资质。拖移车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拖车费用。收取拖移车辆费用的执法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组织、机构应向当事人出具法定票据。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移车辆造成损坏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