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黄冈蕲春县一初中生向老师口头请假后莫名失踪,家长此后找学校商谈索赔事宜未果(2013年12月24日A06版报道)。3月10日,此案在蕲春县开庭审理。
马永烨出生于1995年2月27日,事发前不满14周岁,是蕲春县大同中学初二(4)班的学生。2008年10月1日至10月5日是国庆节放假时间,10月6日全体学生到校上课。6日上午8点20分左右,马永烨向班主任口头请假获准,此后离校,后来不知所踪。
在苦寻儿子两年无果后,2010年10月12日,马永烨的父母向蕲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失踪。2011年3月7日,法院正式宣告马永烨为失踪人。因未能与学校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14年10月,他们又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3万余元。
当日的庭审上,大同中学辩称:马永烨系因病请假离校,其治疗情况未告知校方;其失踪后,学校派多名老师进行了寻找;马永烨当时已满13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离校行为有认识能力;家长外出打工未与学校保持联系;马永烨属法院宣告死亡,不属学校责任范围。
原告方认为,原告为了生计长年在外打工,节假日委托亲戚照看儿子。马永烨上学期间,则应由被告监督、教育、管理,而被告未尽到监督、教育、管理职责,具有重大过错,马永烨的下落不明以及被宣告死亡与被告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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