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商品存在问题,来自东北的高女士仍然购买,随后将销售该商品的超市告上法院,索要十倍赔偿。16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支持了高女士索赔的要求,通过调解解决了此案。
2014年春节过后,高女士来到青州一家超市,花590元购买了10瓶橄榄油。2014年4月份,高女士将该超市告上法院,称该超市销售了已超出保质期的橄榄油,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超市方应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高女士称,她在超市选购的橄榄油为进口产品,上面仅标注了分装日期,却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而实际生产日期已经超期,以此误导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超市应向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超市辩称,高女士明知橄榄油已超出保质期而购买,并非出于个人消费的目的,且橄榄油未对高女士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因此,高女士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超市所售橄榄油在明显位置标注分装日期,而生产日期则标注在极不显眼位置,此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错将分装日期当作生产日期,违反了诚信经营义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禁止生产经营。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知晓分装日期和生产日期的区别。据此可认定超市的此项销售行为系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超市同意向高女士一次性支付4590元,高女士退还所购橄榄油及发票。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