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16日开始,济南重新确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若再购房,可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记者了解到,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济南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而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6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执行“禁止向购买第三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政策自3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