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农民工公积金的正常缴存使用,《暂行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农民工发现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公积金中心将依法处理。
具体分为五种情形: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挪用代扣农民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条例相关规定的。 本报记者 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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