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涉案金额越来越高,造成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窝案、串案特征明显
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不够有力,权力更为集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一般都集中在主要领导成员手中,这就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环境
调查原因:近三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075人。
调查发现:国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现象突出,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腐败现象呈蔓延态势;借助合法形式掩盖犯罪行为的现象日趋突出;国企工作人员贪腐犯罪多发,原因在于对国企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国企内部重经营业绩、轻内部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
“近三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075人。国有企业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涉案金额越来越高,造成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窝案、串案特征明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说。
值得关注的是,以他人名义成立私人公司利用国企改制转移国有资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违规操作、虚构抵押物业套取银行贷款后私分、私设“小金库”虚构名义套取资金、成立空壳公司或利用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业务交易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等借助合法形式掩盖犯罪行为的现象日趋突出。
郑红表示,在今年的工作计划中,广东检察机关将把查办国企领域贪腐案件作为办案的重中之重,在今年开展的重点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中,查办国企领域贿赂案件会被作为办案重点从严查处。
贪腐窝串案现象明显
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5年1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075人,占同期查办案件总人数的13.6%。在这些案件中,贪污案329人,贿赂案657人,挪用公款案67人,集体私分案22人,其中要案79人(厅级以上17人)。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的发案特点,突出查办重大投资决策、资金资产管理、重大工程建设、金融投资等重点领域岗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办案力度逐年加大。
2014年,广东检察机关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353人,其中处级以上要案35人(地厅级干部7人),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9.92%。在这些涉案人员中,133人担任诸如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国企领导职务,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37.68%。
郑红说:“其中有92人是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行长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国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现象突出,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腐败现象呈蔓延态势。”
记者发现,在广东检察机关2014年的成绩单上,不乏诸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省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徐龙(正厅级)受贿案,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吴周春(正厅级)受贿案,广东发展银行原董事长李若虹(正厅级)受贿案,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钟金松(正厅级)受贿案,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胜燊(正厅级)受贿案、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周岳海(正厅级)受贿案等典型案例。
涉案人员围绕获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利用各自职权,或大肆贪污挪用,或收取他人利益输送,导致国企领域贪腐窝案、串案特征明显。
“由于国有企业封闭性强,人员内外流动不多,相互之间互相熟悉,独立作案的职务犯罪很少,常常是上下级之间、领导与中层干部、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结伙作案,还有的与特定关系人共同作案。一旦案发便出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的现象。”郑红举例说,如广州市检察院查处的广东省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窝串案,立案17件18人,涉案金额高达2.3亿余元;查处的广州燃气集团贿赂窝串案,立案25件25人。韶关市检察院查办的韶关市冶炼厂28人贪污贿赂窝串案和韶关钢铁厂20人贿赂犯罪系列案。
借合法形式掩盖犯罪
值得关注的是,在国有企业贪腐犯罪中,以他人名义成立私人公司利用国企改制转移国有资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违规操作、虚构抵押物业套取银行贷款后私分、私设“小金库”虚构名义套取资金、成立空壳公司或利用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业务交易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等借助合法形式掩盖犯罪行为的现象日趋突出。
郑红称,有的国企管理人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规避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以他人名义成立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私营公司,假借股份转让、招商引资、开展业务及改造工程等名目,将国有资产通过私营公司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
在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中,张某某利用主管公司的全面工作并负责股份制改革的职务便利,成立公私兼营并由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权等手段,将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处国有房产、土地非法转至广田公司名下。后又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向广田公司认购股份等手法,与广田公司合并,使上述国有资产全部私有化,从中贪污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2.91亿元。
有的国企管理人员为了牟取个人利益,不进行调查论证,不评估项目风险,不要求对方资产抵押,不上报集团公司,不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违规与对方单位开展相关业务,或操纵大额建设项目,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因挪用公款、受贿被查处的广东物资集团下属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私营企业主何某的公司开展钢材贸易过程中,隐瞒广东物资集团,擅自决定开展缺乏钢材现货和抵押的托盘业务,虚构钢材托盘采购合同,分6次将2.17亿元国有资金挪用给何某用于其公司经营转贷活动,从中收受贿赂港币23万元,人民币10万元。由于何某的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支付且无钢材作抵押,导致广东物资集团1.95亿元资金无法追回。
“有的国有企业与银行相互勾结,以虚假的物业资料通过虚构购买物业行为获得银行贷款,并将套现的资金以各种手段私分,最后由国有企业偿还贷款。”郑红说,广东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属下的广东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导层授意公司员工虚构资料,以购买物业的方式向银行贷款700余万元,套现资金用于购买群星大厦的商铺,由公司负责偿还贷款,在商铺出租后将收取的租金作为公司员工福利发放。
有的国企管理人员授意财务人员设置账外账,通过资产私自处置,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不入账,截留未开具财政发票的企业正常经营收入,或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非法套取资金,以虚假列支转出资金,以虚假发票骗取资金等方式将国有资产注入到企业“小金库”,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消费。此外,有的国企管理人员以空壳公司为载体,通过虚构债务纠纷、伪造业务往来、虚假出资入股等形式,以法院诉讼、竞价拍卖等方法,侵吞、挪用国有资产。
记者了解到,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20件涉国企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有8件涉及私设“小金库”问题,占40%。如广东省某建筑研究院盛某挪用公款案,其通过采取与合作公司串通虚列业务套取现金、虚报餐饮或加油发票、截留无需开具发票的建筑质量检测费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累计数额高达200多万元。
内外监督制约不到位
国有企业缘何会成为腐败“重灾区”?郑红分析说,以往对国有企业腐败关注不够,对国企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特别是相对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来讲,由于受到更多关注以及党委人大政协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受到更多制约,但对国企领域经营管理的权力关注不够,重经营业绩、轻内部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
“同时,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不够有力,权力更为集中。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几乎都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一般都集中在国企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手中,这就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环境。”郑红说,“此外,有的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决策不透明,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等现象较为突出,在对国有资产转制处理时,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正因为上述原因,导致涉案金额越来越高,造成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在广东检察机关2014年查办的案件中,有305人已经侦查终结,侦查终结金额共5.56亿余元,人均涉案180多万元。
“在今年的工作计划中,我们将把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作为办案的重中之重,并已作出相关部署。”郑红说,同时,在今年开展重点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中,查办国企领域贿赂案件作为办案重点从严查处。
为了做到惩治与预防并举,广东检察机关将通过对个案、类案以及犯罪的行业特点等特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找准源头问题,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反映,努力协助企业把针对性强、应用效果好的意见、措施转化为对企业或行业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记者章宁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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