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任务,视完成情况激励;
●当年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浓度与上年同比有改善,视改善情况激励;
●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视实际完成情况分档扣收,最大扣收额为500万元
力促地方政府治霾,既要约束,也需激励。3月20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今年起,我省对各市(州)实施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制度,每年初都发放500万元治霾激励资金,年终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州),将分档扣收预下达的激励资金。
当前,各市(州)政府正积极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开展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争尽快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这既需措施得力,也需资金保障。为此,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
根据办法,有两种情况都给予市(州)政府空气质量激励资金:一是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任务,视完成情况激励;二是当年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浓度与上年同比有改善,视改善情况激励。
其中,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采取“等额预分、据实考核、分档扣收”方式处理,每年初由省财政下达各市(州)500万元,统筹用于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次年,由省环保厅考核各市(州)上年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任务的,视实际完成情况分档扣收,最大扣收额为500万元。扣收资金,将作为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的一部分,在次年统一清算下达。
空气同比改善激励资金,也在每年初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核定一定数量资金,平均下达各市(州)。次年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各市(州)应得的上年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空气没改善的市(州),年初下达的同比改善资金全部收回;空气有改善的市(州),按相应规则计算激励金额,其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三类污染物的核算权重分别为60%、20%、20% 。
空气质量激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办法规定,必须用于各市(州)及所属县(市、区)(含扩权县、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人员、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各市(州)政府应在激励资金下达两个月内,制定激励资金使用方案,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两厅将对激励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
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四川日报记者 刘宇男)
【链接】空气质量目标任务激励资金扣收规则
1.完成目标任务比例不足80%的,扣收500万元;
2.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80%(含)到85%之间的,扣收400万元;
3.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85%(含)到90%之间的,扣收300万元;
4.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90%(含)到95%之间的,扣收200万元;
5.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95%(含)到100%之间的,扣收100万元。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