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20万后离婚躲债 法院判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015年03月23日 08:15   来源:长江日报    王田甜 刘嘉

  一女子专找熟人借钱,借后不还,玩起离婚躲债的把戏。法院近日判决该女子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014年5月初,舒某来到武昌区法院立案大厅,心急火燎请求法院赶紧立案。原来,舒某2月份借给女邻居黄某20万元,说好一个月后还本付息,但黄某借钱后马上和丈夫李某协议离婚,财产全给了丈夫,一家人躲得无影无踪。

  舒某起诉后一段时间,武昌区法院陆续接到声称是黄某邻居或朋友等6人的诉状,和舒某一样,他们相信了黄某声称的生活困难、房屋装修、高息贷款等事由,借钱给黄某,还款期限到了却找不到债主,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还钱。

  法院走访查明:自2011年起,黄某及其母亲罗某以急需用钱、高息贷款(按月息10%甚至年息50%计算)等名义,向身边的邻居、熟人提出借款要求,通过收取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借到187万元,并出具借条。但两人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还查明,黄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2014年3月3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财产分割:男女双方婚后无房产,男方名下所有房产均与女方无关。现居住处所有物品双方协商解决,其他房产内所有物品归房主所有;约定债权、债务处理:女方债务发生纠纷与男方及子女无关。男方在外所借款项均交给女方用于个人所需,未用于家庭所需,男方债务由女方偿还。男方债权与女方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黄某与李某2014年3月3日已登记离婚,但上述债务是在被告黄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黄某、李某对上述债务应该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至于诉讼双方借款时约定的高额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该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4倍,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案件审理期间,武昌区法院查封了李某名下的4套房产,判决被告罗某、黄某限期共同偿还所欠原告舒某等人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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