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总数量不多,但年平均增长率高达65%,具体到省内各个地区,台州最多,舟山最少。
“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意识增高,另一方面,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加大。“浙江高院民一庭副庭长俞少春介绍,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引发的纠纷案子,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即定音,处理起来很快捷。从案件的类型看,很明显的是,涉及网络购物的纠纷多起来。俞少春说,浙江法院计划今年开建网络法庭,试点开展非面对面的线上司法活动。“把诉讼的每一个环节搬到网络,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都在线上完成。”试点的初期着重为电子商务领域发生的纠纷。也就是说,消费者只要点点鼠标,看看视频,足不出户就可以诉讼维权。这个消费者权益司法保障2.0时代的开启,让人期待。
昨天,白皮书还发布了几大典型案例,涉及生活消费的各种细节,值得我们大家关注。
案例:299元网购的真丝蓬蓬裙是假的,她获赔1万元
法条:经营者承诺“假一赔万”是对自己设定的义务,如其销售假冒商品,应诚信履行该赔偿承诺
案情:廖女士在某网络商城S牌旗舰店买了一条裙子,名为“春夏新款欧美条纹真丝欧根纱蓬蓬裙”。
裙子的详情中,特别注明裙子材质为真丝,面料主成份含量为91%-95%。卖家还附上了详细的真丝欧根纱和化纤欧根纱的对比图,承诺“假一赔万”。
廖女士收到裙子后,发现不是真丝的,和卖家交涉,未果。
无奈下,她把裙子拿到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纺织品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一出来什么都清楚了:裙子的面料成分为聚酯纤维及聚酰胺薄膜纤维,真丝含量为零。
廖女士告到法院,要求卖家履行假一赔万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万元,并返还购物款299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女士与卖家成立买卖合同,双方就应该履行合同。卖家提供给廖女士的裙子,经检测真丝含量为零,并不符合合同中,关于真丝材质的约定,所以构成违约。
“假一赔万”,是卖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设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卖家应当向廖女士赔偿。故判决支持廖女士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例:58万买来的路虎是个二手货,他告赢了车商
法条:车辆经销商应对所售车辆负有审慎的查验义务,并将车辆状况如实告知消费者,经销商以新车名义销售二手车的,构成欺诈。
案情:苏先生花58万多元,从某汽车贸易公司买了一辆路虎小型越野客车。在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时,从某路虎特约维修站电脑系统发现,车子在他购买前已有两次维修记录。之后,还从车辆内发现,车子所有人为刘某的临时移动证。
苏先生很生气,指责汽车贸易公司恶意隐瞒缺陷,将二手车作为新车出售,要求退还58万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一倍的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购买的是新车,汽车贸易公司也承诺他们销售的车子是新车。但从本案车子曾经销售给他人使用、已使用1750km里程的情况判断,苏先生买的应属二手车。
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汽车贸易公司有义务,全面、准确地了解,他们所卖路虎车的真实信息,并如实地告知消费者。但该公司并没有告知,构成欺诈。故判决,汽车贸易公司退还苏先生,扣除车辆折旧费后的购车款,并加倍赔偿购车款。
汽车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他们在销售过程中,只收取了3000元劳务费,也从不知道这辆车子的销售历史,所以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汽车贸易公司有义务有能力全面、准确地掌握和甄别车辆的真实情况,且其收到车辆后也需对车辆进行检查验收,并将车况信息如实告知购买人。所以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游三峡途中大伯不幸脑梗死亡,旅游公司该承担责任吗
法条:旅游公司应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发现游客身体不适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年近八旬的李大伯,一个人报团参加长江三峡九日游。在重庆涪陵旅游期间,李告诉导游,自己身体不舒服,要留在船上。团友游玩结束返船发现,李大伯身体不适症状加剧,送入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塞,抢救无效后死亡。
李大伯的近亲属起诉旅游公司,认为导游知晓李大伯身体不适,却没有及时送医,耽误治疗才导致大伯死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4万多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导游在知晓李某身体不适后,没有及时询问、了解其不适的原因,也无进一步采取马上送医院问诊等应急防范措施,耽误了李某的治疗时机,其行为与李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旅游公司对导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同时,脑梗塞病发是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李某年近八旬独自参团旅游,病发时又未能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判定旅游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停好的电动车突然自行启动撞死路人,电动车主有没有责任
法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应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案情:林女士在景宁某电动车行买了一辆电动车。事故发生当天下雨,林女士老公将电动车用边撑停放在住处门前路边,并拔下电门钥匙就离开了。
任某正在自家门前行走,此时停在附近的电动车突然自行启动,驶向马路对面将任某撞倒在地,最终医治无效死亡,故其女儿至法院,要求林某和景宁某电动车行共同赔偿7万多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普通消费者会认为使用边撑并拔下钥匙,就可以停下电动车,而景宁某电动车行提出,他们的电动车只能使用中心支架停车,仅仅使用边撑不足以停车。此种停车方式已超出普通消费者的通常心理预期。
在本案中,景宁某电动车在向林某销售时,未就产品安全使用方式进行充分披露说明,存在过错。林某则无过错。故判决景宁某电动车行赔偿5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