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嘉宾:
王春晖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赵占领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消息称,将对“贴条险”展开调查,提醒消费者注意“贴条险”风险。保监会在《关于防范“贴条险”风险的提示》中明确表示,该销售平台不隶属于任何保险公司。“贴条险”针对违法行为提供赔偿,既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也不符合保险原理,有关机构和人员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手机APP“OK车险”近日推出一项名为“贴条险”的服务,车主只需花1元钱购买该服务,便可以在停车被认定违章后,用该APP代缴罚款立减100元。“贴条险”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是否因违法成本大大降低而鼓励了违法停车行为?记者与有关专家展开对话。
“贴条险”不是保险
记者:根据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据此,“贴条险”由网络公司自行推出,是否属于违法?其是否算保险?
王春晖:“贴条险”是否属于保险的范畴,不能依据保险法有关法定保险的定义去理解,应当主要界定“贴条险”是否具有保险的基本属性。根据“贴条险”的商业模式可以看出,“贴条险”是通过互联网模式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尤其是在满足客户的需求和节省客户时间成本的角度,给车主带来了便利,确实是一种移动互联网下的创新模式。我以为,其基本的商业模式具有商业保险的基本属性,即“投保人”通过交纳1元的“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车辆违章停车风险,则进行风险分摊,由众多车主共同分摊少数遭受处罚车主的损失。但是“贴条险”最大的看点是“代办违章”,这样可以节省车主的时间成本。
黄武双:“贴条险”显然不是一款保险产品,而是一种汽车用户服务。该产品的目的,可以推知,就是吸引更多用户使用这个APP,从而扩张自己的客户群。
所称的这种服务或“产品”,充分应用便利的互联网手机终端进行了营销,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与互联网有关部门的创新商业活动。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所致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显然,所称“贴条险”并未针对保险法意义上的事故所致损失而设定,因而不可能属于一种保险产品。所称“贴条险”无需接受保险监管。
赵占领:“贴条险”仅在名称上使用“贴条险”,服务保障、购买方法、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条款中使用的是“用户”、“用户价格”、“违章处理立减100元”等表述。这些依次改为“投保人”、“保险费”、“保险金”,所谓“贴条险”能定性为保险?或者,“贴条险”改为“贴条补贴”,就不被定性为保险?难道随着几个词语形式上的改变,“贴条险”的本质属性也相应改变?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来判断“贴条险”是否属于保险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甚至难以得出结论。
不会助长违章停车
记者:有观点指出,违章停车是一种违法行为,为这种行为提供保险或者补贴会助长违章停车,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如何看待这一观点?
赵占领:是否会助长违章停车,不可一概而论。很多地方的违章停车罚款高于100元。即使罚款金额为100元,又有多少车主因为有人贴钱就故意违章停车呢?更多的车主是为了减少无意之中违章停车时的损失,获得心理安慰。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本人以外的人为违章行为买单。比如,车主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因违反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所以,不能说以违章行为作为保险对象就一定违法。
如果“贴条险”的定性不属于保险,只是代表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车主违章停车、他人愿意支付一定金额,双方你情我愿,属于意思自治范围,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所谓的“贴条险”其实就是一种冠以保险之名的互联网增值服务,违法之说缺乏依据。
王春晖:保险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不是物或人,而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在保险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均是请求其为某种特定的保障行为。就我国目前的停车状况而言,停车难、停车贵、一停就被罚的现象极为普遍,确实给广大的有车一族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这就是为什么手机APP“OK车险”一经推出就受到广大车主青睐的主要原因。
黄武双:依据现有法律规范,违章停车将面临“罚款”加“扣分”的处罚。“贴条险”只承担了100元的财产责任,而具有人身属性的“扣分”责任是不可能承担的。虽然没有做过数据统计,但可以推知,一个理性之人不会因有人替自己缴付100元罚款而违章停车。
其实,“贴条险”本质类似于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行为,不会对公共秩序造成妨碍和冲击,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种创新的商业活动,没有禁止的必要。我们应当对创新持一种宽容态度,只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善业道德等维持社会有序的基本原则,即应认定它的效力。自由竞争与创新,总体而言,对社会和人们都是有益的。
应包容互联网创新
记者:“贴条险”是否有可能被保险监管部门纳入监管范围?
赵占领:“贴条险”面临的最大监管风险是,保险法对于保险的概念界定不准确、范围过宽,不排除保监会将“贴条险”认定为保险的可能。一旦做此认定,“OK车险”网只能与保险公司合作,由保险公司推出,而保险公司推出“贴条险”还很可能需要获得保监会的审批而非备案即可,保监会在审批时可能还会考虑是否会助长违章停车、影响交通秩序。所以,“贴条险”今后可能会面临着重重监管障碍,存在着中途夭折的可能性。
但是,互联网的创新常常在政策的夹缝中不断寻求空间,如果“贴条险”被保监会纳入监管范围,互联网企业可改变营销方式,不再使用“保险”的噱头,把“贴条险”也改为“贴条补贴”或者其他名称,甚至修改产品规则,降低补贴金额和补贴条件,也许能突破监管藩篱。
王春晖:“互联网保险”也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其本身并不神秘,本质上还是保险,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思想和业务模式,让传统保险业的交易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创新的时代,本届政府不但积极推崇“互联网+”行动计划,也积极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因此,我建议对待这款手机APP“OK车险”应当采取包容的态度去审视,而不是立刻去管制。
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最终体现为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加强金融安全,而金融安全则是金融效率的基础与保障。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性条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了许多不适应,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做出及时和适当的调整。因此,适时调整保险业的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便成为保险业监管的当务之急。互联网保险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会有失误和风险,但是只要不会出现系统性风险,还是应当对新生事物给予更多的包容,当然也要做好风险预警,处理好创新、监管与风险之间的关系。立法机构与监管机关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应当以法治和互联网的双重思维去审视其发展的模式与规制路径。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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