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的实施细则,符合以下12种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6、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