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法院获悉,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顺利完成了一起涉及台湾地区被害人财产返还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件,成功向两名台湾居民返还财产共计人民币9900元(约合新台币50000元)。
据了解,这是2009年两岸签署司法互助协议以来,大陆法院按照协议确定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途径完成的第三例向台湾地区被害人返还财产案件,也是陕西省的首例此类案件。
该案系一起诈骗犯罪案。西安中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家栋等18人(均系台湾地区居民)在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时代明丰苑A座某室,租用网络电话,冒充台湾地区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人员,多次向台湾居民拨打电话,以银行账户涉案为由,骗取其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分别于2009年11月22日和26日,先后诈骗被害人台湾居民林某某、李某某新台币共计109万元(折合人民币230711.45元)。西安中院经审理,在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刑罚的同时,积极促成被告人部分退赔。
经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联络人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项下联络协调,台方协助确认了涉案两名台湾被害人的相关信息。据此,西安中院于3月23日将被告人已经退缴的赃款,及时发还给该两名被害人。
截至目前,大陆法院已成功办结了3起向台湾居民被害人返还财产的罪赃移交案件,共向20名台湾居民被害人返还财产共计人民币238万余元(约合新台币1160万余元)。
另悉,自2009年6月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以来至2014年底,大陆法院共办理涉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和裁判认可司法互助案件43273件,其中2014年首次超过万件大关,办结10678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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