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额度将根据调整后的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发生变化。昨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2015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涉及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受此影响部分购房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将会降低,贷款最高额度将降低数万元不等。
据了解,本次调整属于例行调整。从今年4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720元。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204元。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规定,借款申请人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自2015年4月1日(含)起,新受理的执行差别化政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1092元调整至1204元。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后,低于最低工资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可以不缴;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后,低于基本生活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低于基本生活费部分可以不缴。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相关解读
调整基本生活费 贷款额减少
调整基本生活费标准后,以贷款期限30年为例,对于已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在977元(含)以下的,其贷款额度将略有降低。
例如:缴存职工赵先生和孙女士为夫妻,贷款期限30年,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时间等均符合贷款要求。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之和为950元,调整前可申请到120万元的贷款;调整后扣减2408元的生活费,其可以申请到115.3万元的贷款,贷款额度减少4.7万元。
调整最低工资 单位缴存额不变
正常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额和个人缴存额是一致的,但是少部分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可能低于单位月缴存额,甚至为零,单位缴存额不变。
例如:缴存职工王先生月工资为1800元,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额为1800×12%=216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如同样扣除216元,职工实际工资会低于17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故此情况下王先生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1800-1720=80元,低于单位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额不变。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