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淄政发〔2014〕13号)规定,在主城区范围内,倘若选择租房落户,须同时拥有合法稳定职业。而在主城区以外的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则并无严格要求。
根据目前申请落户合法租赁房屋的政策,当居民所租房屋符合房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直管房、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的类型要求的,居民须准备所需材料为: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卡)、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租住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直管房屋、政府公共租赁房的租赁证明或廉租房的资格证明;
4、属于共同迁入的,需按照共同迁入人的相互关系,提供诸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未婚证明(仅限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等;
5、社区民警对申请人实际居住情况调查证明、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6、无房证明(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仅限市内住房迁入);
7、合法稳定职业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以上各类情形准备相应材料,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部门递交材料,派出所户籍部门受理后上交公安分局或市局进行审批。
本报记者 刘光斌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