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下午,“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研讨会暨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河北经贸大学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签约仪式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与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田学斌副主任签署“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合作协议。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首先致辞。他指出食品安全是区域性、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问题,以食品安全治理为中心,开展区域间的合作和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合作,是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迫切需要,也是改善食品安全形势的重要途径。
随后,与会专家围绕京津冀地区食品安全共治与风险防控协作机制的建立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建立完善京津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需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统一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即在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内,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三者的协同一体。
第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行政协商机制,包括建立(省)市长联席会议、食安委主任和食药监局长联席协商组织,构建“京津冀区域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委员会”专门机构;签订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行动方案或合作备忘录等行政协议;以及建立信息和人才共享机制。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执法协作机制。依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这赋予了地方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动权。
第四,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协作机制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将于本月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应当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优先领域和重点领域,高效的食品安全协同治理能够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支撑。(完)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