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司机起诉杭州交警案再开庭 几十家媒体旁听

2015年03月26日 11:08   来源:中安在线    纪在学

汪国财未到场,其代理人郭春接受媒体采访

  去年6月12日,杭州绕城高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中浙大副校长吴平身亡,而事故另一方则是安徽歙县籍司机汪国财。针对杭州交警部门出具的大货车超载30%以上以及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处以合并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汪国财不服,去年12月底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告到法院。昨天上午,该案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开庭审理。

  几十家媒体到场旁听

  昨天9时30分,汪国财起诉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的行政诉讼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准时开庭。汪国财本人因为开车送货到外地,缺席了庭审。

  在庭审现场,汪国财所委托的赵洪亮律师以及他所在的物流公司调度员郭春坐到了原告席上。坐在被告席的是来自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的三位民警,其中一名就是上次交换证据时出庭的郑姓大队长。这次庭审也吸引了大批媒体关注,包括杭州当地的报纸、电视、网站等几十家媒体在内的记者纷纷到场采访旁听。而安徽商报作为唯一一家安徽媒体一直跟踪报道此事,这次也全程参与了庭审经过。

  木材称重为何不让当事人到场?

  原告代理律师赵洪亮:杭州交警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存在主体资格没有资质,扣留木材没有出具收据,称重视频不见计量数字和见证人,车辆鉴定和听证会延期等程序问题。但是最核心的问题是,为何交警称重时没让当事司机汪国财到场。

  杭州交警绕城大队民警:交警对大货车及货物进行称重,适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同于行政案件的专项违法查处,因此在程序上没有问题,“当事人不可能在事故调查的每个环节都到场,这也是不现实的。”

  为何未用高速收费站称重结果?

  原告代理律师赵洪亮:事故发生前大货车曾在进入黄山某高速收费站时进行了称重,车辆和货物一共53吨,按照该重量大货车超载并未达到30%以上。

  杭州交警绕城大队民警: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称重,属于动态汽车衡,原本就有-2.9%的误差。而交警部门称重则是通过八次分别称重,然后再减去车辆重量,属于静态称重,准确性更高。

  消防喷水对称重结果有无影响?

  原告方:事故发生后,参与救援的消防部门曾经对事故车辆及车上木材进行喷水处理,交警部门在第二天对木材进行称重时并未考虑到水分的影响,因此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超载30%以上认定有异议。

  民警:当时为了将叠压的事故车辆破拆,喷水进行冷却,通过视频可见消防部门喷了三次水,长约30秒,消防部门估计喷水量在200升,第二天称重基本上水分已经蒸发完毕,因此对定案没有影响。

  原告代理人:把权力放进制度笼子里

  作为汪国财委托的一般代理人,大货车所在物流公司的调度员郭春在庭审辩论过程中不时说出惊人之语。郭春还认为,交警部门在对大货车和货物称重时虽然全程录像,却存在严重问题,8次过磅都没有在视频中显示出计量数字,直到最后才显示空车的计量数字,也没有见证人的身影。“要把权力放到制度的笼子里”,他认为,交警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应该让执法过程更加严谨,要让权力得到合法的使用,而不能这般随意。

  交警大队长:明知超载还驾驶,你懂的

  最后,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郑姓大队长当场念了一段汪国财笔录中的一段话,“我当时开车不知道(超载),就是知道也没办法因为超载不开车……如果超载就不开车,就没有车主雇我了”。

  郑大队长表示,虽然汪国财强调自己为了生计而奔波,但是明知超载还继续驾驶,“其司机的职业道德和危险程度……”这时郑大队长以一句“你懂的”结束。他还表示,物流公司让超载车辆行驶在安徽到浙江的高速公路上,也是对安徽浙江两省人民不负责任。

  杭州车祸时间轴

  2014年6月12日早上

  杭州绕城高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奥迪轿车的浙大副校长吴平身亡。

  2014年9月3日

  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奥迪车主吴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安徽司机汪国财因大货车超载和制动问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还对汪国财进行了行政处罚,超载罚款2000元、扣6分;货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指标罚款200元。

  2014年12月22日

  汪国财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起诉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3月25日

  第二次开庭双方辩论,案件未当庭宣判。安徽商报 作者: 纪在学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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