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强(化名)结婚两年后,妻子李莉(化名)离家再也没有回来。苦等10年的他准备离婚时,才知李莉的身份“子虚乌有”。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被告,郑强无法起诉离婚。无奈之下,郑强将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潮州市潮安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一宗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判决撤销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
奇怪:查不到妻子的真实身份
2000年,郑强已28岁,经人介绍,与一名外地女子认识。女子自称叫“李莉”,1975年出生,家住湖南省绥宁县某村。两人相识不久后便结婚,办结婚证过程中,郑强和李莉分别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了男女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该镇政府经审查,认为郑强和李莉符合结婚条件,为他们颁发了结婚证书。
李莉于2001年7月生下了一儿子。孩子的出生未能使双方感情升温,也未能让李莉的心安下来。李莉经常以外出办事、回家探亲等各种理由离家,短则十几天,长则两三个月才回家,不过郑强慢慢习以为常,没有引起太大疑心。
2002年底,李莉像往前一样离家外出,但这一次却再也没有回来。苦等了近十年的郑强认为李莉抛夫弃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决意要与李莉离婚。2014年6月,当他在为起诉离婚搜集相关证据时,意外发现在公民信息中心居然查不到李莉的任何数据,她的真实身份不明。
法院:民政未尽充分审查责任
本来想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与下落不明的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却因查不到李莉的身份而无法向法院起诉。郑强认为,李莉能用假的身份证和自己办理结婚登记,与当年为他们办理登记手续的民政部门审查不严不无关系。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郑强的申请,法院依职权向湖南省绥宁县公安局调取李莉的身份情况,经查,发现该辖区某村并无此人。
法院审理认为,李莉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和身份资料,存有骗取婚姻登记的故意。郑强在没有查清对方的身份情况下就草率与其登记结婚,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婚姻登记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还要对其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进行审查,给原告郑强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职责,只是作了形式上的审查,没有发现李莉提供的身份证是虚假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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