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要求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
对货币补偿进行奖励
我省提出,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棚户区改造主要实行货币化安置。
《实施办法》提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在此基础上,让利于民,给予市场评估价一定比例的奖励,可参照南昌市货币补偿实行20%奖励比例的做法,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搭建居民自主购买住房平台
《实施办法》提出,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政府可以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政府可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住房信贷等服务。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让利优惠。
政府购买房源作为安置住房
《实施办法》鼓励“以购代建”。对选择实物安置的,可采取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
采取阳光操作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房源。招标方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核准。
货币化安置可享税费优惠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执行。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