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涉妨害公务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 专家认为——宝马拖行 交警致死 若定妨害公务罪过于宽容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 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驾驶宝马车拖行上海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执法交警茆盛泉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孙浩杰批准逮捕。
孙浩杰被批捕,社会讨论的焦点是,其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最终法院会以何罪判罚。《法制晚报》邀请专家、学者为您解读宝马拖行交警致死案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
案情回放
连续违法 交警被拖行致死
事发上海市吴中路、虹许路路口,当事人孙浩杰驾驶一辆宝马X3自北向南遇红灯时超过停车线,交警茆盛泉遂上前纠正其交通违法行为。该车在民警纠正后退回了停车线。当绿灯放行时,该车突然不按路口导向标志从直行车道向左转弯,民警迅速上前拦截。
起初宝马车左转时,速度较慢,民警在旁边劝阻,不知是何原因,宝马车忽然提速。民警拉住其驾驶席车门、试图将手伸入车窗阻止。驾驶员再次加速行驶,民警被拖行近十米后,身体在空中翻转,脑部着地。
茆盛泉被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其颅内出血,脑干受伤。据悉,该名受伤警员由医院五楼ICU转移到六楼进行紧急抢救,但最终因伤势过重身亡。据《北京青年报》
专家说法 罪名重叠 “择一重罪”处罚
孙浩杰正式被批捕,关于罪名的认定引起了争论。
与此类似的案例有:2013年1月,郑州一名“宝马女”遇拦停后,疯狂拖行交警千余米,事后从肇事车上找到的3副临时号牌均为伪造的假牌。最终,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宝马女”刘育红批准逮捕。
而此次宝马车司机孙浩杰不仅涉嫌交通违法行为,更发生将交警拖行致死的极端结果,不少人表示若以妨碍公务罪或是交通肇事罪论处,则有轻视生命之嫌。对此法学专家给出自己的观点。
西安政治学院理论军事法学教研室副教授傅达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宝马男孙浩杰从其目前所公布的行为来看,可涉及三项罪名:妨害公务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他向记者解释,妨害公务罪,被侵犯的对象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正在执勤的交警符合这一角色定位。所以,孙浩杰的行为确属妨害公务罪范畴。但他同时补充道,由于孙浩杰随后的系列违规动作造成了不可逆的重大人身伤亡,应该从重处罚。若仅以妨害公务罪定性,则过于宽容。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游伟教授对法晚记者说,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需要认定孙浩杰加速行驶、对交警实施人身伤害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方面的故意。孙浩杰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可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交警产生人身伤害。但他对于其死亡结果无法预见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应属过失结果。若法院最终认定其主观故意成立,必将按照罪责较高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游伟同时向记者表示,我国的法律存在交叉,该案中孙浩杰妨害公务、交通肇事等行为非常明显。但当结果牵连其他较重罪名时,就将变成牵连犯。由于较轻罪名无法将其危害性评价完全容纳,司法机关将在众多罪名中,“择一重罪”进行处理。
该案中,另一个被讨论的问题就是交警执法的方式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对记者说,最大程度保障执法者安全利益是一切执法行为的前提。执法保障手段应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提升。在电子化时代,我们已有很多技术方法来固定证据,比如路面监控、执法记录仪,不一定非要通过人力去实施。呼吁执法实践中强化技术手段,力争降低执法的危险性。
傅达林说,我们通常的宣传教育可能存在误区,严格执法往往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画上等号。但是在常态化执法过程中,应该设立客观标准,在什么情况采取什么级别的应对措施。须知,任何情况下,生命安全都是第一位的。(记者 熊颖琪)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