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在银行业金融改革头上的《存款保险条例》终于落地,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3月3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除外。
《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据测算,该保障额度能够覆盖我国99.63%的存款人。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指出,《条例》本身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的银行业也需要告别过去的“大而不倒”,告别政府对存款的隐性担保,逐步形成良性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条例》将约束银行过度承担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银行破产法》和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和监管条例不久后也会陆续出台。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说,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后,预计我国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实现利率市场化已为时不远,《条例》标志着我国金改进入新阶段,和前期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配套将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增强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去年,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民营银行试点、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金融改革浪潮下被掩盖的不可忽视的风险也须提前防范。利率市场化加剧银行同业竞争,侵蚀银行利润,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金融机构容易陷入经营困难,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相当于提前放开了存款利率,银行负债成本增加,挤兑风险在‘T+0’模式下显著提升,这给金融系统稳定带来挑战。因此,《条例》此时出台是一个比较好的时间窗。”中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周景彤分析称。
根据《条例》,投保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将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费率可能会根据银行的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指标等分级制定标准,可能会划分五六个等级,总体而言不会太高。按照香港的经验,国有和股份制两类银行的保险费率分别为存款额的0.05%和0.08%左右。”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条例》要求,对于未如实、如期缴纳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另外,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存款保险费率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存款保险费的支出在银行财务中归于营业费用支出,对银行资金流动性不会产生影响。基于其金额不大,对利润的影响也不大。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说:“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比较有限。我国商业银行2014年底存款总额为98.34万亿元,如果以平均0.02%的存款保险费率来计算,收取的存款保险费约200亿元,仅占商业银行2014年全年净利润1.55万亿元的1.3%,完全在商业银行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对盈利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对于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在两会期间,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存款保险基金将由央行牵头管理,存放于央行。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可以存放在央行,或者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存款保险基金初期可能由央行代为管理,但长期来看肯定是由独立的机构管理并负责该基金的运作。”上述接近央行的人士进一步透露。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权威渠道获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由国家控股,很可能是中央财政出资,单设机构,由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委等派人任职,监管协调,信息共享。该机构由国务院最终批设,可能在近期开始组建。“在制度设计上,除了三大部委外,保监会也需要参与。银监会每年对商业银行有监管评级,那么该机构也将共享这一信息,并有责任制定相关制度将保费与评级挂钩。另外,该机构还可能承担银行不良风险的预警等责任,这一细则需要多部委共同协调制定。”一位银监系统内部人士说。
《条例》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以后,会激励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以差别费率的方式约束商业银行过度扩张高风险业务,整体上有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健程度。但存款保险制度并非万能之策,对于银行业未来竞争中出现的一些负面因素,还需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包括加强行业自律,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硬约束,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杨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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