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15市拖欠工资3个月累计超万元将可能获刑

2015年04月01日 20: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索有为 林晔晗 衣海君

  试图通过“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转移财产、销毁用工关系凭证”等卑劣行为恶意欠薪的“大佬们”的处境将更“危险”。广东省高级法院1日通报,该院已正式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下发全省法院执行。其中广州等六个珠三角城市属于一类地区,汕头等15个城市属二类地区,二类地区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1万元就将可能入刑。《标准》从今年3月3日下发正式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持续高温,司法统计表明,全省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收案数:2012年62633件,2013年50156件,2014年49636件;劳动争议纠纷涉案标的,2012年13.64亿元,2013年12.77亿元,2014年17.99亿元。

  恶意欠薪入刑案涨势迅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并恶意出逃,拖欠总额达104万多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5年1月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院今年的第一个恶意欠薪入刑案作出判决。

  同一天,中山市第一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判决只是广东法院依法打击恶意欠薪的一个缩影。司法统计数据表明,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入刑”,特别是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相关实务问题作出规定以来,广东法院对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呈“高压”态势,2012-2014年期间,广东法院共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77件、判处被告人295人;三年来,案件增幅涨势迅猛:其中2012年50件52人,2013年77件80人,2014年150件163人,案件数和判处被告人数年均增幅达174%和177%。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中院就‘数额较大’具体标准问题反映到我们这里。广东系劳务输入大省,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劳资纠纷尤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频发。因此,有必要制定适应本省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以规范和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解决适用《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广东高院刑三庭庭长王在魁说:“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多少才算作‘数额较大’说法不一,特别是如何把握好地域经济的差异性需要我们做大量细致的调研认证。”

  “两类地区”、“两种模式”定制量刑标准

  记者从广东高院今年3月3日下发的《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中了解到,《标准》着眼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分两类地区、用“两把尺子”,并采取“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不同的“两种模式”,对恶意欠薪者量刑。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等6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等15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此外,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珠三角地区部分地市经济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而部分地市经济在全国处于中值或者偏下水平,以2013年广东各地人均GDP为例,深圳为137476.82元,最低的地市才18630.45元。”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告诉记者:“我们在制定标准时主要参考了各地级市人均GDP、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等参照因素。”

  “宽严相济”打击恶意欠薪

  《标准》既体现了广东特点,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记者获悉,该院在制定标准时对于一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是《解释》规定的上限,而对于二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解释》规定的中间值。

  不仅如此,该院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中,注重把好案件审理关,特别是在“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方面,以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

  广东高院同时表示,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为: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完)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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