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父母蜗居在爷爷奶奶家中一间8平方米的房间里,身高一米八的19岁技校学生潘某只得跟爸妈挤在一张双人床上睡觉,因偶然间听到后奶奶杨女士一句“你们自己找房子去”,担心一家人无处可住,潘某萌生歹意,决定守住他住了19年的“阵地”。
为了继承爷爷这套位于海淀区复兴门60平方米的房子,潘某买了一箱奶奶最爱喝的杏仁露,然后注射了亚硝酸钠(俗称工业盐),不料却被废品收购站夫妇5岁的儿子小郑意外喝掉中毒死亡。
今天上午,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海淀法院受审。潘某在法庭上认罪,称他在百度上查询得知,3克亚硝酸钠就能致人死亡。
案发拾荒者捡露露送人5岁男童喝下身亡
2015年1月6日,海淀警方接到报警,一名5岁男童小郑喝杏仁露饮料后死亡,经鉴定,饮料中含有大量亚硝酸钠。
小郑父母来自安徽,经营着一家废品收购站。
小郑母亲说,1月5日一个拾废品的女人到收购站卖废品,顺手将她从垃圾箱内捡到的没开封的杏仁露送给了她们。
警方了解到,该人捡到饮料,自己喝了一盒,剩下的送给了废品收购站的人家。“我喝完后也感觉不舒服,但当时并未多想。”
经有关部门检验,露露包装上发现了针孔。警方调取监控发现,一名中年女子从单元楼门出来,将露露饮料箱扔进垃圾桶。此后,拾荒女子将饮料箱子搬进了自己的车里。经摸排,住在单元楼内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潘某被抓。
检方指控,潘某因继承房产问题产生杀害奶奶杨女士的想法。
2013年7月12日,潘某在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购得了一瓶500g的亚硝酸钠。此后,他在网上买了一箱杏仁露,在家中用注射器将亚硝酸钠注入杏仁露包装内。拾荒者李女士捡拾后,送给小郑母亲。自己饮用一盒后中毒,经鉴定,其身体出现应激性溃疡,属二级轻伤。而小郑饮用母亲给他的杏仁露后死亡。
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潘某刑事责任。此前,潘某被警方逮捕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担心后奶奶霸占房产 饮料投毒欲杀人
潘某到案后供述,他打出生起就和父母住在爷爷奶奶家。这是一套只有60平方米的小两居,他和父母住的小卧室只有8平方米,房间里被一张双人床、一张书桌和一个衣柜挤得满满当当。他虽然上了技校,长到一米八,仍然和父母挤在这一张床上睡觉。“从来不敢带同学到家里来。”
潘某说,2008年小学毕业时,他无意间听到奶奶对父亲下了“逐客令”,“那是我第一次看到爸爸哭了,也是我第一次担心被赶出去。虽然与爷爷奶奶一同居住,但我们做饭、吃饭都分开,他们似乎也不是那么喜欢我。我也不敢多问,后来我才知道奶奶并非亲的。”
“我爸妈一直想申请一套保障房。我爸是汽修厂的喷漆工人,我妈无业,他们又都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我们家当时符合政策标准。但后来我爸涨了一点工资,家庭收入超标了,没能申请上保障房。当时复兴门附近的房价已经涨到1.5万一平方米了,我们根本买不起,就只能住在爷爷奶奶家。”潘某说。
潘某后来看到一些房产纠纷的报道,后老伴结婚也是为了霸占房产,他担心奶奶要轰走他们也是为了霸占爷爷的房产,逐渐心生歹意,他要守住与父母居住了十几年的房子。
他知道奶奶最爱喝杏仁露,就买了一瓶亚硝酸钠注射其中,准备杀死奶奶。把饮料下毒后,他自己先喝了一盒试试,当时出现了腹泻,但没呕吐。奶奶饮用后出现了腹泻和呕吐,但老人家以为是感冒并未多想。
后来潘某生病,奶奶又把那箱饮料给了潘某。潘某不敢喝,就每天往厕所里倒两盒,但时间久了,他怕家人看见起疑心,就让母亲把剩下的几盒饮料扔到外面的垃圾桶里。
庭上供述
随手抓20克亚硝酸钠投毒
上午10时30分,在法警的押解下,一米八的潘某被带进法庭,他上身穿着白色长袖T恤,下身穿着浅灰色裤子。年轻的他面色略显苍白,有些不知所措。被害男童父亲到庭,他一身黑衣黑裤,脸色暗黄。
据法官介绍,潘某父母因此前作过证,因此不能参加此次庭审,但他们会在中午庭审结束时过来看儿子,潘某的爷爷奶奶也不会到庭旁听。
在法庭上,潘某低声认罪。
对于如何投毒的问题,潘某说小时候在电视上了解过,后来通过百度百科查询的。“人饮用零点几克中毒,3克以上致人死亡。我当时随手抓的,大概掂量了一下,应该有20克左右。”
潘某说,他知道人体吸收超过3克亚硝酸钠就会出现身体不适甚至死亡,“我当时去买了500g的亚硝酸钠,跟人说我把学校实验室的亚硝酸钠打翻了,买回去赔给学校。我还买了针管、酒精等物品。”
看过电视节目认为后奶奶要争房产
据潘某供述,他与奶奶表面上没有矛盾,“但心里有,在平日的生活中,奶奶总给我一种不舒服甚至反感的感觉。”
他说当时他没让母亲去扔掉露露,而是母亲自己要扔的,她以为露露本身有问题。“奶奶曾经问过她,我喝后有没有不舒服,我妈说没有,当时我没太在意。”
潘某表示,奶奶将饮料还回来后,他没再动念头去害她。他说自己跟父母说过,这箱露露是坏的不能喝。“我爷爷只喝酒,从来不喝露露,因此家里人不会受影响。我跟我妈说,这箱露露是在小店买的,因为便宜,没想到坏了,我妈对此深信不疑。”
潘某母亲证言称,她怕潘某奶奶不高兴,就把最后的几盒露露扔到旁边单元楼的垃圾桶内,而不是自己家楼下的垃圾桶。
潘某称,他只知道房子是爷爷的,但没见过房产证。对于“为什么会认为奶奶要争房产”的问题,潘某说,他心里这样认为,因为他在电视上看过类似的节目。“希望有一个独立的空间。”
对于爷爷和奶奶何时再婚,他表示不清楚。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延伸采访
更改罪名
因其未危害公共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华告诉《法制晚报》记者,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对潘某逮捕和起诉罪名发生变化,说明检方在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问题上有变化。”
潘某母亲代为抛弃了饮料致人死亡,但其不知情不存在过失,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无需担责。(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