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取消部分高考加分
到2017年完全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获奖者,省级优秀学生等加分项目
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获奖者,省级优秀学生等这些原本可以高考加分的项目,到2017年将被完全取消。近日,湖南省教育厅发布了《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下文简称《实施方案》)。一些高考加分项目被取消,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华侨子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原有加分政策继续保留。
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被取消
《实施方案》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仅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招生录取时参考。
据了解,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后,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参加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后,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后,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针对2015年1月1日前已取得此5项项目的考生,《实施方案》给出了过渡办法:2015年1月1日之前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的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另外,原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2015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15年高考时适用。
3项湖南地方性加分项目被取消
《实施方案》规定:取消我省省级体育比赛获奖、省“三独”比赛获奖等地方性加分项目和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政策。
其中取消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项目,包括参加全国技能竞赛和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对口招生考试加分资格。全国技能竞赛一等奖学生可免试推荐到本科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政策也被取消,免试推荐入学政策调整为: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高考时具有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资格。
过渡办法: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省级体育比赛和省“三独”比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原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2015年应届毕业生参加2015年高考时适用。
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全国技能竞赛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对口升学考试的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或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就读资格或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其中,原加20分的调整为加5分,原加15分的调整为加4分,原加10分的调整为加3分。
“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等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保留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保留部分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加分分值维持不变。这些包括“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等,加分范围和分值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湖南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有调整
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学生加20分继续保留。“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等三项调整为: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和江永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这些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在2015年、2016年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2017年及以后再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记者 左丹)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