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将1辆有质量问题被消费者退回的车辆冒充新车销售,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一家4S店因欺诈消费被罚两万元,同时根据“退一赔三”原则,赔偿消费者共计30万元。
试车发现猫腻:总里程比分里程多了200多公里
去年,宁波的消费者小施看中一款皮卡车,以多方价格比对,发现该款皮卡车在象山的售价比较低。“我当时打电话问了好几家4S店,同款车在象山的报价要比宁波低3000元,所以我当天早上就坐车赶到象山看车。”小施回忆道。
当天下午,在象山丹西街道一家汽车4S店,小施看中了展厅内的一款皮卡车。最后,小施以接近8万元的价格全款提走了该店展厅外停车场上的同一款皮卡车。
随后,在该店销售员的陪同下,小施办好了汽车上牌手续。“当时上牌的时候,我注意到该车车辆合格证上盖了两个红章,但当时并没有多想。”据小施所言,上牌后,为测算车的油耗量,他特意加了200块钱的汽油,发现开了288公里后汽油全部用完。接着,小施对车的里程表进行调试,结果发现汽车分里程表显示里程数为288公里,但总里程表却显示为502公里。
“为什么总里程表数要比分里程表数多200多公里呢?会不会是这辆车本来就开过200多公里?会不会是4S店把别人用过的车又当新车卖给我了呢?”小施越想越不对劲,于是他开通手机录音功能后拨通了该4S店销售员的电话。面对小施的质问,该销售员的答复是:“多出来的200多公里是因为车辆调拨导致的,这辆车绝对是第一次销售。”
当时小施听信了这一说法,但后来与朋友谈及上牌时车辆合格证上的两个红章,朋友提醒道,车辆合格证上有两个红章,说明该车曾办理过一次临时牌照。为此,小施将信将疑地展开了调查,结果令他大吃一惊:该皮卡车已是第二次出售。该车前买主是象山某企业,开了200多公里后,以变速箱有问题为由向该店换了一辆同款车,并办理了保险变更手续。
退换遭拒无奈走上维权路
意识到被骗后,小施第二次拨通了4S店的电话进行质问,并明确提出了要求退换车的要求。但是4S店显然不想息事宁人,先是告知“要等核实之后才能答复”,最后拖不过去,最终还是给出了一个不能让小施接受的答复:“该车不退不换。”
“我本来看中的是展厅里面的那辆新车,是销售员把我带到展厅外的停车场购买现在的这辆车,他当时说这两辆车没有什么区别,这不是欺负人吗?”小施越想越觉得委屈和气愤,于是就向象山县消保委进行投诉。
若小施所说的情况属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完全有理由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
但考虑到小施的皮卡车车价接近8万元,按“退一赔三”原则,4S店不但要退车退款,而且还要赔偿小施近24万元。如此巨额的赔偿,调解成功率几乎等同于零,于是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小施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鉴于案情特殊,消保委工作人员将情况通报给了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请求启动“诉转案”执法程序。
欺诈消费被判巨额赔偿
象山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办案人员从该案外围入手进行调查,找到该皮卡车的前买主和保险公司,核实了该车曾被购买、退车及更换保险的相关情况,并向车管所提取了该皮卡车临时牌照登记证。
掌握了以上关键证据之后,办案人员又结合小施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对该4S店展开调查。此时,面对铁证,该4S店不得不承认隐瞒真相向小施“二次销售”皮卡车的事实。
近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已对这家4S店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另从法院获悉,该案一审结果4S店败诉后重又上诉,二审法庭调解时达成协议:小施把车退回,4S店补偿小施30万元,双方现均已同意。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解释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4S店若要证明自己无欺诈行为,就要提供事先已尽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在4S店无法提供这方面证据时,小施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4S店未告知事实且还有隐瞒嫌疑。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务必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完)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