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4月8日
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前海 合作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游春亮
被誉为“中国法院改革样板”的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港担保合同纠纷商事案件。这是前海法院自今年1月28日挂牌成立后,正式开庭审理的第一宗案件,因而备受各界关注。
今天上午9时30分,前海法院的3名合议庭成员走进第二法庭,前海法院副院长闻长智担任审判长,敲响法槌。
担保合同引发纠纷
毗邻香港的前海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的便是一起涉港商事纠纷案件。
2014年4月15日,原告环球理财平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莎丽、案外人香港诺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诺德公司向环球公司介绍客户享用环球公司提供的理财服务,在推荐或介绍的客户交易完成的情况下,环球公司向诺德公司支付报酬;同时约定,若介绍的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于退单期内取消购买,那么诺德公司需向环球公司归还相应百分比例;若诺德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的,应赔偿环球公司因此提起诉讼、申索、损失、损害、费用、开销及退款;常莎丽对诺德公司在该协议中的义务提供担保。
2014年8月,诺德公司向环球公司介绍了客户王富国,该客户在原告的引荐下向安盛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寿险,随后王富国又于2014年9月向该保险有限公司申请退保险单。在该保险公司处理王富国退单申请期间,环球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诺德公司支付介绍费1094617.44元。2014年9月26日,该保险公司解除该保单,并向环球公司追回这单保险业务的介绍费。
环球公司认为,根据《合作协议》,诺德公司及常莎丽应向其返还这笔介绍费。环球公司经多次催要介绍费无果后,遂将诺德公司委托代收费用的常莎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常莎丽向环球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返还原告介绍费1094617.44元,逾期返还利息7221.4元,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共10000元,费用合计1111839元。
担保条款成争议焦点
在今天的庭审中,担保条款是否成立并生效、中介费是否应当退还以及退还金额等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环球公司认为,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按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诺德公司有退款义务,原告不存在欺骗、恐吓等情形,故被告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按协议的约定进行退款。
常莎丽和诺德公司均认为,双方所争议的协议不是《合作协议》,而是居间协议。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依照保险行业的惯例,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指以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费为基础,除去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在本保单上的分摊金额以及保险公司应为本保单向相关人员支付的佣金数额和保险公司已经承担本保单的纯保费,加上剩余保单生成的利息,而已经发还的佣金将不再退还。此案中被告方已完成了全部的居间工作,有权依法获得居间报酬,原告要求退还费用的请求不合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一直持续到12时许,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由于案情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此案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第一槌”意义重大
记者了解到,在此案中,原告与案外人均为注册在香港的企业法人,被告为深圳市南山区居民。前海法院的第一案,严格落实前海法院依法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管辖制度,是前海法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首次尝试。
记者注意到,前海法院在法庭布局上,将原告席与被告席平行横向设立,共同面向审判席,突出了原被告双方法律面前平等保护,利于法官进行法庭调查,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提高当事人对法律的信赖感和司法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缓和对立情绪,营造当事人主动消除争议、化解矛盾的氛围,推动实现“案结事了”。
前海法院的“第一槌”,吸引了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大批媒体记者等到场旁听。
庭审后,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说,案件审判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前海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案,是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成效的一次检验,意义重大。
全程参与旁听的深圳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刘曙光表示,庭审现场简朴但很规范,审判长对整个庭审节奏把控得非常好。由于涉港商事案件涉及香港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案件并未能当庭宣判,今后如何加速深港两地的交流和融合,如何适用法律和作出判决,使案件能公正、快速的审理,备受各界关注。
身着律师袍的原告和被告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前海法院的软硬件都很满意,不仅在本就面积不大的空间里为律师挤出了一间律师更衣室,而且整个庭审节奏也把握得非常好,审判长和审判员都很认真地聆听了双方意见并即时提问,做到了公开公正,作为律师也感受到了充分尊重。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