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网店”可将民宅改为商用

2015年04月09日 20: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冀浩凡 李晨光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9日披露,2015年该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的,可将城乡居民住宅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

  据悉,《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于2015年2月16日开始施行。该办法指出,申请人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材料,工商部门即可予以登记。并将有条件的逐步放开“住改商”。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余智德当日介绍,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可直接将城乡居民住宅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

  此外,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也可以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余智德表示,未来工商部门登记时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高登记效率;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突破以往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家市场主体的限制。免去企业管理多个证照的麻烦,有助于整合分支机构资源,实现企业规模化发展,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完)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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