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在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许为钢委员建议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广告主,应处5万元以上罚款。
许为钢指出,广告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这一规定非常好。现在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发送的广告泛滥成灾,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但他同时指出,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相应的违规处理方面值得考虑。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太模糊,应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而且,“对广告主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太轻,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因此,许为钢认为,第六十三条要明确执法主体,同时加大对广告主的处罚力度,罚款起码要提高到5万元以上。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