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一名副局长被患有抑郁症儿子刺死

2015年04月24日 07:20   来源:华西都市报   

  “胸腹部中刀,有两厘米的伤口,失血过多,已经出现瞳孔放大、四肢冰凉的症状。”4月21日晚9点18分,德阳市人民医院急救科收治了一名刀伤中年男子,经检查,刀伤已伤及心脏,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男子最终还是去世了。

  华西都市报记者了解到,该中年男子是德阳市某局的副局长,刺杀他的是他的儿子。据知情者透露,其儿子疑似患有抑郁症,已在家休养多年。

  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证实了该凶杀事件,“目前已对行凶者采取保护性强制措施,相关情况正在调查中。”

  中年男子被刺伤,行凶中是他的儿子

  4月21日晚上9点左右,德阳市120急救中心接到求助电话,称德阳城区庐山南路160号上东尚城一名男子被刺伤,伤情比较严重。

  很快,距离事发地很近的德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救护车一路呼啸赶来。

  “我估计时间差不多是8点50的样子,因为9点的样子,他爱人来跟我说,她喊了救护车,让我给车开门。”小区保安王先生告诉记者,她跟我说完后,就又返身上楼去了。

  王先生说,9点10分,他看到救护车开过来了,便把门打开,“我怕他们开过了,就出去招呼。”

  王先生说,很快,伤者被送下楼来,“浑身是血。”

  “说是他娃杀了的。”王先生说,没一会儿时间,伤者的更多亲属就来了,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

  “可能当时现场的救护人员判断伤者的伤情比较严重吧,救护车直接将伤者送到了我们医院。”9点18分,救护车将伤者送到了德阳市人民医院急救科。

  “没过好久,刑警大队的人就来了,我听说人已经死了。”王先生说,死者生前对人很好,“看到哪个都有说有笑的,简直可惜了。”

  “刀刺中了心脏,送来的时候已经不行了。”德阳市人民医院急救科医护人员介绍说,虽然经过全力抢救,但还是没有能挽救伤者的生命,“还召集了胸科的专家会诊,但还是很遗憾。”

  死者系一副局长,凶手疑患抑郁症

  记者了解到,死者是德阳市某局的副局长,事发地便是该局的家属区。

  “当天刚外出学习回来,都6点过了还去了趟办公室,然后和他爱人一起回的家。”小区保安王先生回忆说,当时他们进小区的时候还和他打了招呼的,“才两三个小时,就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情。”

  记者致电该局办公室主任,更加确定了死者的身份,确系该局的副局长,“是下班时间发生在他家里的事情,他的工作已经由相关人员接手,本来这周末该他值班,我们局长亲自代班。”

  王先生说,死者的儿子今年二十五六岁,没有工作,“在屋里耍起的,有时候头脑有点不清醒,说是抑郁症什么的,我们也搞不懂。”

  “用我们的土话来说,这娃脑壳有问题。”王先生介绍说,“这娃有时候晚上要往外跑,他爸爸就喊我帮到看到一下,我看到这娃就给他说‘莫走远了哦,就在门口转下哈’。”

  “他爸爸有时候为了看管他,晚上就在办公室睡。”王先生说,平时也没有什么异常,他的包裹都是自己来取,“去年还开了个网店,在网上卖土特产,但好像没有搞好久。”

  “你看嘛,那儿都还有两个他的包裹。”王先生指着门卫岗亭的小桌说,“这个事情过后,还不知道他能不能再自己来拿呢。”

  说完,王先生深深叹了口气。

  记者从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获悉,凶手已被警方采取保护性强制措施,目前相关情况还在调查中。

  就有人称凶手当时抑郁症发作杀人,警方表示,“目前还不能下结论,需要等有关方面对凶手精神健康状况的鉴定,更多细节还不便透露。”只能确定行凶者是死者的儿子,今年26岁。

  律师说法:可以予以行凶者强制医疗

  那么,如果凶手当时是抑郁症发作,是否会为凶杀行为负刑责呢?

  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冷鑫鸿律师介绍说,首先是要由相关法医机构对凶手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认定凶手在行凶时处于抑郁症的发病期,并且作案动机为病理性,事发时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则有可能评定为无或限制刑事行为能力。

  “但这并不表示凶手就不承担相应的后果。”冷鑫鸿律师说,如果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认为凶手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等规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冷律师说,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名词解释:

  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广义的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主要包括性病、吸毒、精神病、传染性公共疾病等。[1]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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