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放宽 不含经适房安置房等

2015年04月24日 15:28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市出台《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需求的实施意见》(简称“榕五条”),在省里各项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措施的前提下,提出了更加放宽、优惠、具体的政策意见(详见福州晚报昨日A4版)。昨天,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部门就“榕五条”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

  福州市除了落实“闽七条”外,放宽了首套房和首改房的认定标准:一是把首套房和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的认定主体,从过去的以购房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认定主体改为购房个人;二是明确界定别墅是以规划用途审批为准;三是认定地点只在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查询其他地方的房屋信息,认定时间是以申请查询时点为准,不看历史购房信息,首套房、首改房的住房信息证明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四是住房套数认定只认定其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含其拥有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

  上述认定标准,目的是使更多的购房人符合首套房、首改房条件,以降低住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减轻购房压力,促进商品房和二手房消费。 

  开发商不得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福州市加大了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的力度。一是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适时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内容,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做准备;二是明确了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为30%(此前为60%),省里没有提出具体比例;三是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不足的问题,提出了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95%以上的,同级财政通过提供一年内无利息借款方式增加其资金规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向商业银行借款融资等方式增强住房公积金信贷能力,同级财政部门要予以支持;四是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内容。

  此外,关于鼓励征收货币化安置问题,“榕五条”提出了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房的奖励政策,这是“闽七条”里没有的。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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