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今日谈及民告官案件时说,“在实践中我们也听到过一些案例,有的原告到法庭一看县长在被告席上坐着,有的就当场提出撤诉,说县长都亲自来了,我的气也消了,本来就是为争一口气,也没有更多别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将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解释》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包括正职还包括副职,会不会使这一制度大打折扣。李广宇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朵实践之花,从效果来看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比如它能够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很多老百姓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可是提起这么多诉讼从来没有见过官能够出现过法庭上,首先就使他感觉到有那么一些不平等。
“在实践中我们也听到过一些案例,有的原告到法庭一看县长在被告席上坐着,有的就当场提出撤诉,说县长都亲自来了,我的气也消了,本来就是为了争一口气,也没有更多别的诉求。”李广宇还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意识,可以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观念。
李广宇认为,就行政机关所承担的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的职责来看,要求每一个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现实不可能完全做到。司法解释为了使得这个制度真正能够落地,就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了一个界定,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这样就使得在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不可能都能出庭的情况下也能够使得副职负责人出庭,使得制度真正得到落实。
李广宇进一步介绍,从实践效果来看,副职负责人往往是具体分管某一个执法领域的工作,出庭可能实际效果不亚于正职负责人出庭的效果,而且行政诉讼法所使用的概念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而没有使用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这个概念,从立法本意上也是包含着既可以是正职,也可以是副职,司法解释只不过对此作了一个更为明确的规定。
而关于《解释》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情况下还可以另行委托1—2名行政诉讼代理人,李广宇说,考虑到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限额是1—2名,如果行政机关的副职负责人出庭也作为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的话,那就只剩下了一个名额,一个名额往往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这就使得律师没有了出庭的机会。
“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普遍也都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往往能够提出一些法律意见,使得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能够更考虑法律的规定,这样能够使他们更增强法治的意识,能更提高法治的水平。”李广宇说,所以司法解释特意作出这个规定,就是为了能够保证律师出庭应诉,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诉讼当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