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然而,在广州打工的女子卓某玲竟然狠心亲手将自己2岁半的儿子吊死。事后她自杀未遂,受到了法律的审判。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案系因婚姻矛盾引发,鉴于较其他类型的故意杀人案有所区别,从轻判处卓某玲有期徒刑11年。
房东苏某在广州白云区均禾街有两处相邻的出租屋,2014年2月16日下午,苏某接到其中一个租客打来的电话,说隔壁出租屋有很大的煤气味。苏某立即赶回出租屋,看到房屋门窗紧闭,闻到很浓的煤气味。他使劲敲门,租客卓某玲应答几句却不想让他进去。经过一番周折,终于进屋后,苏某发现卓某玲要放煤气自杀,进而又得知其两岁半的儿子已经被她吊死在屋内。苏某震惊不已,而卓某玲却说:“我上吊都死不了,放煤气又死不了,你报警吧。”
民警接苏某报警后查清了案件起因。卓某玲现年36岁,案发前其丈夫正在和她闹离婚。卓某玲不肯离婚,更不肯放弃儿子的抚养权,两人常常争吵,案发前已经分居两地。
“觉得自己过得很苦,就想和儿子死了算了。”卓某玲供述,案发时,她将家里的床单剪成两条,在厕所横梁上打结欲自杀。她先吊死了孩子,但是自己上吊时觉得太痛苦,挣脱了下来,改为放煤气自杀。由于被及时发现,而放弃。
警方调查发现,卓某玲存有报复心理,实施杀子前,她打电话给丈夫的姐姐,杀子后,又打电话通知丈夫前来收尸。
法官
丈夫一直不回电话负有责任
广州中院审理此案了解到,卓某玲夫妻两人平时打打闹闹,关系不好。卓某玲有打骂孩子,但其丈夫则很喜欢孩子。卓某玲多次威胁说,离婚的话就杀死儿子并自杀,然而案发前其丈夫李某执意回老家起诉离婚,对卓某玲多次打电话及短信均未予回复,对卓某玲可能发生杀子行为警惕、防范不够。法官认为,这虽不足以评价其丈夫的行为有过错,但其对家庭矛盾的处理方法过于简单,对酿成悲剧负有一定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以实施杀子行为威胁不予离婚,后又不顾2岁半亲子的哀求及挣扎,亲手将其吊死,直接故意非法剥夺幼儿生命,再试图自杀,说明其悲观厌世、内心狭隘、思想偏激,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鉴于其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作案现场等候属自首,有一定悔改表现,且事件的发生有其特殊家庭背景原因,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卓某玲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