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强与刘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斗,没有占到便宜的张强回家将此事告知了父母,一家三口便手持砍刀与木棍前往寻找刘斌,并将刘斌打成轻伤二级。近日,房山法院审理了张强及其父母故意伤害一案,法院一审判决3人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2013年5月3日中午,张强因琐事与刘斌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委会发生争吵并打斗,在与刘斌打斗的过程中,张强并没有占到上风。
张强气不过,回家将此事告知了其父张良与其母姚星。随后,张强一家3口前往村委会,在村委会门口与刘斌发生了肢体冲突。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围观人员及时将双方劝开。
在双方被劝开后,刘斌并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也没有想到要和张强一家和解。而张强及其父母认为刘斌当着村里人的面没给他家面子,让他们出了丑,心里憋着的气始终咽不下去。
当天下午2点左右,张强及其父母再次驾车赶至该村委会院内,手持棍棒、砍刀,一起将刘斌打伤,造成刘斌因多发伤而失血性休克。
后村民报警,张强、张良、姚星被传唤到案。经鉴定,刘斌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张良、姚星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均可从轻处罚。
综上,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张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姚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责任编辑:宋雅静)